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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溫州醉駕“換血案” 徇私協警婚禮道具潘某接受審判。 鹿軒 攝
  中新網溫州3月12日電 (記者 張茵 通訊員 鹿軒)2013年7月30日,原溫州市甌海區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代辦中心副主任陳某因犯危險汽車貸款駕駛罪被抓。陳某發生醉駕之後,其母親王某與溫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隊擔任協警的潘某上演“換血計”,將陳某血液偷梁換柱試圖逃脫法律追責。今天下午,溫州鹿城法院一審判定潘某犯徇私枉法罪,並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潘某,男小分子褐藻醣膠,34歲,浙江溫州人,高中文化,原系溫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協警。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6月化療飲食禁忌間,潘某時任溫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協警,負責日常接處警和登記保管涉案血樣等工作。
  同年6負債整合月5日晚,溫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隊民警在鹿城區錦繡路錦甌橋處設卡執勤,查獲陳某(已判刑),經當場呼氣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為酒精含量106.5mg/100ml,應屬醉酒駕駛。
  隨後民警對陳某提取了血樣,並交由當晚交警支隊一大隊協警登記保存於備勤室冰箱內,準備於次日進行血液鑒定。
  當晚至6日凌晨間,潘某多次接到陳某母親王某電話後,在明知根據酒精呼氣測試陳某應受刑事處罰的情況下,仍接受王某說情,通過值班電話及手機與王某聯繫並商議換血事宜。
  6日凌晨4時許,潘某離開一大隊值班室到大隊部門口,從王某處將王某的血液帶回大隊值班室,並於上午7時許伺機將放在大隊備勤室冰箱的陳某的血液偷出,在衛生間將陳某的血液與王某的血液混合稀釋後放回。
  下午4時許,溫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對陳某涉嫌酒後駕駛提取的血液進行檢驗、鑒定,鑒定意見結論是陳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20.7mg/100ml,屬酒後駕駛。
  由於陳某的血液被調換,致使陳某危險駕駛一案的關鍵證據缺失,定案存疑,後經多方偵查補證,才得以認定陳某涉嫌危險駕駛。
  同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潘某接到交警一大隊相關負責人電話後,在明知自己行為可能已經敗露的情況下,主動到溫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隊交代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潘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情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應予懲處。鑒於潘某犯罪後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
  此外,陳某的母親王某因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被鹿城區檢察院立案起訴。(完)  (原標題:溫州醉駕“換血案”徇私協警一審獲刑一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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